民事诉讼行为: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8、法律规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区别:
1、诉讼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表现方式之一。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