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必然先裁后审吗?
劳动争议不必然先裁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解释为摒弃‘先裁后审’迈出了第一步。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是对《劳动法》的程序上重大突破。与此相同的《劳动合同法》第56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当然,传统的力量还是很大的。在很多劳动者意识里。还是先‘先裁后审’没有变。他们自觉、不自觉的选择了先仲裁。而一些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也是在要求‘仲裁裁决’没有过期的盖章回执单。也是在坚持习惯。我们认为,先裁后审总体上是员工自由的选择。选择仲裁也没有错。但是如果是仅仅拖欠工资或者涉及到劳动者生存危机的案件选择直接诉讼是否更好些。
一裁终局的标准是什么?
1.内容:涉及到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争议。
2.金额:这点最关键——仲裁单项金额不能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在这个金额内大概率能算一裁终局。而且这里还有一个关键词——“单项”,两项金额加起来超过限制是没问题的,只要单项没超过就行。
举个例子:某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小王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16000元。二者相加超过了2.4万,但是单项没超过,符合一裁终局的标准。
如果经济补偿为24050元呢?那就不符合条件了,单项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另外,这里的单项金额指的是最后判下来的金额,不是我们申请的金额。还是以小王为例,小王主张经济补偿2.5万元,最后判下来2.3万,可以认定为一裁终局。因为2.3万元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最后补充一句,如果裁决结果涉及到确认劳动关系的,不会被认定为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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